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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来源: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4-11-19阅读次数:
 

关于印发《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

各系、部、处、室: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国家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高校、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和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推荐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14384号)精神,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院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进行了修订,经学院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宿州职业技术学院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宿州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帮助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诸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国家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高校、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推荐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14384号)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定范围为全日制在校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资助标准可分为三档。一档为每人每年2000元,资助对象为一般困难学生;二档为每人每年3000元,资助对象为困难学生;三档为每人每年4000元,资助对象为特别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具体组成人员为:组  长:夏  莉;副组长:李玉峰、陈东旭、宋斌;成  员:邱  铭、吕永平、陈良、刘杰、张雷、张坤元曹洪霞、刘洪亮、李斌、张杰。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成员如下:主  任:陈东旭;副主任:吕永平;成员:单永新、高大同、王晓庆、袁孝扣、陈琳、韩效辉和各系辅导员。

第五条  各系部成立由主要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教师代表组成的系部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本系部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

第六条  各班级成立由班主任和团支书、班长、学生代表组成班级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工作小组人数要占班级人数的10%以上,且为单数,具体负责本班级国家助学金的评议工作。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基本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

()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和大学生行为准则。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遵守社会公德,举止文明,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助人为乐。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学习目标明确。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自立自强,生活习惯良好,没有铺张浪费行为。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国家助学金评审资格:

()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院规,受到学院警告(含)以上纪律处分的。

() 有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

() 有其他不良行为表现者,学院有关部门认为有必要取消国家助学金。

第四章  名额分配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的名额由学生处会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家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结合学院实际情况,提出分配名额,下达各系部国家助学金名额。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个人申请。符合国家助学金评审条件的学生向系部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一条  系部推荐。各系部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按本办法的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审,确定建议名单后要向本系部师生公示。在广泛征求意见后,如无异议,按照学院分配的名额报送学生处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评审。各系部同时上报《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年度获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备案表》。

第十二条  学生处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学生处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真审查各系部上报结果,并报院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学院审定。经学院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后,确定国家助学金候选人名单,报学院评审领导小组集体审定,并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广泛监督。

第十四条  学院上报。学院根据公示后的结果,确定获得国家助学金最终名单,将名单上报安徽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宿州市财政局。

第六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

第十五条 宿州市财政局根据学院提供的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的名单以银行卡的形式统一组织发放。学院将根据要求建立学生资助档案,并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生处要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按照评审办法、评审程序进行评审,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银行卡发放工作。各系部要高度重视国家助学金的评审推荐工作,坚持评审条件,切实把国家助学金的评审与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遵守校规校纪、学期综合评价、家庭经济状况等各方面情况结合起来,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同时要做好国家助学金政策的宣传工作,激励广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努力使其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十七条  凡受到学院纪律处分者,一年内取消评审国家助学金资格;若已领取国家助学金,按学院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91日开始施行,由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宿州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国家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高校、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2年高校国家奖助学金推荐评审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12328号)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评审范围为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具体组成人员为:组  长:夏  莉;副组长:李玉峰、陈东旭、宋斌;成  员:邱  铭、吕永平、陈良、刘杰、张雷、张坤元曹洪霞、刘洪亮、李斌、张杰。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成员如下:主  任:陈东旭;副主任:吕永平;成员:单永新、高大同、王晓庆、袁孝扣、陈琳、韩效辉和各系辅导员。

第五条  各系部成立由主要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教师代表组成的系部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本系部国家奖学金评审推荐工作。

第六条  各班级成立由班主任和团支书、班长、学生代表组成班级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工作小组人数要占班级人数的10%以上,且为单数,具体负责本班级国家奖学金的评议工作。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

()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和大学生行为准则。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遵守社会公德,举止文明,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助人为乐。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上学年获得一等奖学金。

() 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详见“省教育厅皖教秘〔2010404号文件”),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排名超出前30%,不具备申请资格。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的学生,需附道德风尚等方面有特别突出表现的证明材料,其他学生则不需另附材料。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格:

()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受到学院警告(含)以上纪律处分。

() 有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

() 有其他不良行为表现者,学院有关部门认定认为有必要取消国家奖学金。

第四章  名额分配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名额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省教育厅、财政厅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结合学院实际情况,提出建议分配名额报学院评审小组批准后,下达各系国家奖学金名额。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个人申请。符合国家奖学金评审条件的学生向系部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一条  系部推荐。各系部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按本办法的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择优推荐,确定建议名单后向本系师生公示。在广泛征求意见后,如无异议,按照学院分配的名额报送学生处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查。

各系部同时上报《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及学生基本情况介绍,500字以内。

第十二条  学生处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学生处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真审查各系部上报结果,并报院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学院审定。经学院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后,确定国家助学金候选人名单,报学院评审领导小组集体审定,并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广泛监督。

第十四条  学院上报。学院根据公示后的结果,确定获得国家奖学金最终名单,将名单上报省教育厅。学院将根据省教育厅和国家教育部审批的最终名单,上报宿州市财政局,由宿州市财政局将国家奖学金以银行卡通过国库支付中心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学院向获奖学生颁发由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国家奖学金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按照评审办法、评审程序进行评审,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学生处、各系要高度重视国家奖学金的评审推荐工作,坚持评审条件,切实把国家奖学金的评审与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遵守校规校纪、学生学期综合评价等各方面情况结合起来,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同时要做好国家奖学金政策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激励广大学生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努力使其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十六条  凡受到学院纪律处分者,一年内取消评审国家奖学金资格;若已领取国家奖学金,按学院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91日开始施行,由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宿州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帮助我院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诸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国家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高校、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2年高校国家奖助学金推荐评审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12328号)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审范围为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等额评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具体组成人员为:组  长:夏  莉;副组长:李玉峰、陈东旭、宋斌;成  员:邱  铭、吕永平、陈良、刘杰、张雷、张坤元曹洪霞、刘洪亮、李斌、张杰。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成员如下:主  任:陈东旭;副主任:吕永平;成员:单永新、高大同、王晓庆、袁孝扣、陈琳、韩效辉和各系辅导员。

第五条  各系部成立由主要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组成的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本系部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六条  各班级成立由班主任和团支书、班长、学生代表组成班级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工作小组人数要占班级人数的10%以上,且为单数,具体负责本班级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议工作。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学生手册》和大学生行为准则。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遵守社会公德,举止文明,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助人为乐。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院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系部要严格把握“家庭经济困难”和“品学兼优”的主体资格标准。其中,申请学生的学习成绩或综合考评应在评选范围内位居前列,且必修课程没有不及格科目。对于位次靠前的没有被推荐,必须附专题报告予以说明。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自立自强,生活习惯良好,没有铺张浪费行为。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资格:

()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受到学院警告(含)以上纪律处分。

() 有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

() 有其他不良行为表现,学院有关部门认定认为有必要取消国家励志奖学金的。

第四章  名额分配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家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结合学院实际情况,提出建议分配名额报学院评审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各系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个人申请。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条件的学生向系部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一条  系部推荐。各系部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按本办法要求对符合条件学生进行资格审查,择优推荐,确定建议名单后向本系师生公示。在广泛征求意见后,如无异议,按照学院分配名额报送学生处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各系部同时上报《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

第十二条  学生处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学生处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真审查各系部上报结果,并报院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学院审定。学院评审委员具体负责评审工作。评审专家依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和我院评审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评审意见,向学院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报告,确定后的国家助学金候选人名单,并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广泛监督。

第十四条  学院上报。根据公示后的结果,经学院评审领导小组集体审定后,确定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最终名单,将名单上报安徽省教育厅进行审批。我院接到教育厅批复后,将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报送至宿州市财政局,由宿州市财政局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以银行卡通过国库支付中心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学院向获奖学生颁发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按照评审办法、评审程序进行评审,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学生处、各系部要高度重视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推荐工作,坚持评审条件,切实把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与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遵守校规校纪、学期综合评价、家庭经济状况等各方面情况结合起来,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同时要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政策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激励广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努力使其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十六条  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一年内取消评审国家励志奖学金资格;若已领取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院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91日开始施行,由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