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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2023年核准稿


序言

宿州职业技术学院坐落在安徽省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区,前身为安徽省宿县农校,始建于1950年2月,2001年6月升格为高职学院,2007年7月宿州职业技术学院宿州教育学院重组合并,成立新的宿州职业技术学院,是一所以农科为特色、以工科和教育类专业为主干、多学科多专业协调发展的综合性公办普通高职院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为宿州职业技术学院(英文名称为:Suzhou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法定地址在宿州市北十公里处。

学院由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为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教育事业单位,副厅级建制,隶属宿州市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业务上接受安徽省教育厅指导。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学院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院坚持主动服务国家战略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方位融入服务支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徽省“三地一区”建设,依法履行公共职能,积极担当社会责任。

第五条 学院坚持依法依规治校,推行院、系两级管理。学院对校内公共事务实行垂直管理。深化系(部)自主管理的领域和范围,履行系(部)管理主体责任。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六条 学院举办者为宿州市人民政府。举办者按照党和国家政策规定确定学院管理体制;宏观指导、依法监督和规范学院办学行为;考核学院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第七条 学院举办者支持学院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自主管理;为学院办学提供稳定的经费和相关资源,保障办学条件;支持、指导学院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评估;维护学院合法权益,支持和引导学院高质量发展。

第八条 学院依法依规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依规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建立专业动态优化、协调发展的机制。

(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法依规制定招生方案,确定各专业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三)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各专业的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并依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要求检查教学活动,考核学生成绩。

(四)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在规定限额内依据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的机构编制方案,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任免干部。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评审和聘任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其他职工;完善内部收入分配机制,调整工资和津补贴分配,完善奖惩机制。

(六)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等。

(七)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依法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八)依法自主开展与海内外高职院校、研究机构等的交流与合作。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学院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完善教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为受教育者或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接受国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院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监督,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行业企业、社会中介等组织的评估。

(六)依法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部门、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七)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八)实行校务公开,民主管理。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院职责职能

第十条 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以就业为导向,培养生产、服务、管理第一线岗位需要的技术技能型人才;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文化传承创新,为教学和社会实践服务;承办举办者、教育行政部门等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学院以人才培养为中心,深化“三教”改革,强化双基建设,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分级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监督体系。构建思想政治工作体系,形成“三全育人”工作新格局。

第十二条 制定并组织实施学院发展规划,根据建设地方技能型高水平大学的目标,面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大力开展教科研活动,以支撑高质量的人才培养。

第十三条 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发挥学科资源优势,加强与地方各级政府、企业、院校的联系,共同建立教学科研基地、人才培养基地等,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通过多种方式积极为国家、行业和区域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人才保障、智力服务和科技支撑。

第十四条 推进文化传承与创新,发挥文化育人功能,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着力营造崇尚知识、追求真理、自由探索的校园文化,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十五条 加强国际交流合作,推进国际化战略,积极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国际学生教育、国际科技文化交流等国际教育合作。

第四章 教育形式、办学规模与专业设置

第十六条 学院主要实施专科层次的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同时实施成人高等教育和短期培训教育。对完成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学历(学业)证书。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强化“双基”建设。

第十七条 学院可根据社会需要、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政策规定和办学条件,合理调整办学规模,依法依规设置和调整专业,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全面推行学分制。

第十八条 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实际,学院设置以农科为特色,以工科和教育类专业为主干,以经济类专业、管理类专业等为补充的专业(群),走多学科、多专业协调发展道路。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订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设立教材审核委员会,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九条 大力实施工学结合、产教融合的人才培养模式,通过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加强实践教学环节。采用“教、学、做”一体教学模式,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坚持素质教育,从职业道德、职业技能、职业文化、创新精神等多方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通过设立教学质量评估委员会、督导室等,对教学质量、教学管理、学生学习状态等进行评估,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五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学院党委全面领导学院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院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学院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学院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主持学院党委全面工作。学院党委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等,结合实际另行制定具体议事规则并遵照执行。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院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院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做好信访维稳工作,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院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学院党委应当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院干部实行统一管理。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努力实现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选拔任用学院中层管理人员,由学院党委及其组织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析研判和动议、民主推荐、考察,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经学院党委集体讨论决定,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学院党委应当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略,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营造潜心育人、潜心科研、激发创造活力的工作环境,用好用活党内和党外、国内和国外等各方面优秀人才,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健全党组织联系服务专家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二十二条 加强党对教师工作的领导。完善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体制机制,落实师德师风第一标准,着力建设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精湛、育人水平高超的高素质教师队伍。

第二十三条 系(部)级单位党组织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中共宿州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其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院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五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主持学院行政工作,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三)组织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四)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

(五)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六)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七)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八)向学院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团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九)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学院行政实行院长统一领导、副院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院长主持院长办公会议,处理学院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对照相关示范文本,结合实际另行制定具体议事规则并遵照执行。学院实行校务公开,院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院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在规定限额内依据机构编制方案设置内设机构。各内设机构依据机构编制方案和学院授权履行教学、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院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依其章程(规程、细则)行使职权。

第二十九条 学院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并以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十条 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行使职权。学院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专业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第三十一条 学院依法设立教学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是学院教学工作的管理、咨询和审议机构,依其章程(规程)开展工作。学院充分发挥教学委员会在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中的重要作用,为教学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可靠保障。

第三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等组织以及学院各民主党派及群团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依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院实验(训)室、图书馆、档案室、信息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根据学院要求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三十四条 学院依法与外界缔结相关协议,联合设立组织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六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五条 学院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党政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六条 学院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及其他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二)党政管理人员实行委任、选任、聘任制度;

(三)工勤技能人员实行聘任制度。

第三十七条 学院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学院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贡献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发展、稳定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国家法规、学院规章、学院聘约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 学院教职员工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促进学生全面发展。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定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争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

(二)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

(三)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利益。

(四)勤勉工作,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师德素养和业务能力。

(五)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

第四十条 教师应自觉遵守《高等学院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做到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努力创造科学新知,传播先进思想,培育高素质人才。学院将师德师风纳入教师考核评价体系,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第四十一条 学院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依法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完善绩效工资分配方式,加大绩效工资分配向关键创新岗位、作出突出贡献的教科研人员、优秀青年人才等群体倾斜,强化绩效工资对教育教学改革和科技创新的激励作用。

第四十二条 学院依法建立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七章 学生

第四十三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四条 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平等利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为发展个性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

(五)依据法律和学院规定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按照学院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各类奖学金和资助。

(七)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八)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国家法规、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五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珍惜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

(二)遵守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遵守学院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的相应规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第四十六条 学院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等良好品性。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生会组织是党领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是学院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在学院党委领导、团委和地方学联组织指导下,依照法律、学院规章制度和本组织章程开展工作。学生代表大会是广大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治理的机构,每年须召开1次。

第四十七条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

学院强化学生就业教育和就业指导,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创业相关政策的宣传,做好重点、特殊群体毕业生帮扶工作,积极拓展就业市场,提高就业服务水平。

第八章 校友

第四十八条 校友是指在宿州职业技术学院(含前身)、宿州教育学院学习、毕业、结业、肄业的学生;工作过的教职员工;学院聘请的名誉顾问、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

第四十九条 学院视校友为学院的使者,学院声誉的代表,学院的宝贵财富。校友应珍惜和维护学院的声誉,支持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学院通过多种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

第五十条 学院支持校友依法成立校友会。校友会是由校友自愿组成的联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校友会应遵守国家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激励校友,凝聚感情,交流学术,弘扬母校传统,共商母校发展大计。

第五十一条 对学院建设作出贡献的校友,学院依法依规授予有关荣誉。

第九章 经费、资产、财务管理与后勤服务

第五十二条 学院经费来源(收入)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学院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采取多种措施,合法合规组织收入,保证办学经费逐步增长。

第五十三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获取社会支持;对校友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学院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加以使用,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

第五十四条 学院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院及校内各部门(单位)的经济行为,严格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五十五条 学院财务预决算和社会捐赠等信息,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予以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十六条 学院坚持勤俭办学,努力节约支出,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五十七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防控各类经济风险,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本章程所称学院资产是指学院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学院执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学校国有资产是指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

(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

(四)其他国有资产。

第五十八条 学院依法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徽、校旗、校歌等知识产权。

第五十九条 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推进信息化建设,提升管理和服务能力,为教育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十章 学院标识

第六十条 学院校徽包括徽志(见下图)和徽章。

学院徽志是圆形徽标,上方标有“宿州职业技术学院”字样,代表学院名称;中间标有“团结、勤奋、求实、创新”字样,代表学院的校风和校训;下方标有“1950”字样,代表学院建校时间;下方边缘为“宿州职业技术学院”的英文译名。

学院徽志的主要寓意是“跨越未来”。徽志中间主体图案由“宿州职业技术学院”英文译名单词第一个字母“SZVTC”组合而成,表达了学院名称。上方是展开的书页和风帆造型,寓意莘莘学子在知识的海洋中遨游,不断超越自我。红色图案整体是一个奔跑的人物造型,与下方代表桥梁的丝带相结合,寓意莘莘学子渴求知识、掌握技能,为跨越未来而拼搏奋斗,同时寓意“宿州职业技术学院”是广大学子走向成功的“桥梁”,昭示着宿州职业技术学院不断发展、壮大、跨越。徽志中间的“红日”,寓意宿州职业技术学院的明天更加美好。

学院徽章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标有徽志和校名的证章。

第六十一条 学院校庆日为每年的6月7日。

第六十二条 学院的网址是http://www.szzy.edu.cn。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学院党委会审定后,报宿州市人民政府和安徽省教育厅核准。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修订程序与制定程序一致。遇以下情形应进行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章程制定的教育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三)学院的管理体制、职能、发展目标等发生重大变化。

(四)其他需要修订章程的情形。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是学院的基本规章,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均应符合章程精神,不得与章程相抵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应遵照本章程有关内容予以修改或废止。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