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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1-09-22 08:48阅读次数:

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以下简称考评人员)是在规定的农业行业(工种)、等级(职务)范围内,依据农业职业技能标准和鉴定规范(考核大纲),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考评的人员。

第二条  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两个等级。考评员可承担初级、中级、高级技术等级的鉴定,高级考评员可承担各技术等级的鉴定和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评。

第三条  考评人员实行由农业部人事劳动司综合管理,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部鉴定中心)进行资格培训与考核,劳动部职业技能开发司和农业部人事劳动司进行资格确认,部鉴定中心进行聘用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考评人员的任职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

2、具有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和较高的操作技能,在本地区、本行业专业中有较高的威信。

3、具有高级工、技师或小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资格。其中,鉴定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高级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技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4、了解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理论、政策和规定,熟悉职业技能标准和鉴定(考核大纲),掌握职业技能鉴定的方式和方法。

5、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开展工作。

各职业(专业)考评人员的任职条件由部鉴定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制定。

第五条  考评人员实行资格培训、考核和认证制度。

1、申报程序

由本人所在单位推荐,或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名,经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填写《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审批登记表》,经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部鉴定中心。

2、资格培训

经资格审查合格,参加由部鉴定中心统一组织的资格认证培训。

3、资格认证考试

培训结束后,由部鉴定中心统一命题,按照国家考试的要求进行考试。经确认合格者,由劳动部颁发国家统一的考评人员资格证书和胸卡。

第六条  考评人员制度

1、在考核鉴定前,熟悉本次鉴定职业(工种)的项目、内容、要求及评定标准。

2、负责考核场地、设备、仪器的检查及考核所用材料的检验。

3、在考评过程中,独立完成各自负责的任务,遵守考评人员守则。

4、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及要求逐项测评打分,认真填写测评记录并签名。

5、鉴定对象有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可分别给予劝告、警告、终止考试、宣布成绩无效等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填写在考场记录上。

6、每次鉴定结束后,写出工作小结及对鉴定站的意见。

7、协助考务人员做好考务工作。

8、有权对鉴定工作提出意见,及时反映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合理化的建议。

9、努力学习职业技能鉴定知识和技术,不断提高鉴定水平。

第七条  考评人员的管理

1、部鉴定中心会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饲料工业主管部门具体管理考评人员,并统一调配备鉴定站所需的考评人员。

2、考评人员实行聘任制。鉴定站与考评人员须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利益。

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须根据批准实施的鉴定工作计划聘任考评人员。

3、考评人员任期为三年,聘任期满,根据考评结果决定是否重新聘任。

4、考评人员实行轮换工作制度。每个考评人员在一个鉴定站从事一个职业(工种)的考评工作不得连续超过三次;考评小组成员每次轮换不应少于三分之一。

5、根据“培考分开”的原则,考评人员不得参与由本人组织培训人员的鉴定。

6、实行考评人员对其亲属的回避制度。考评人员在遇到自己的亲属被鉴定时,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八条  建立考评人员档案,对考评人员实行年度考评制度。

1、鉴定站在每次鉴定结束后,对考评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

2、每年年终,鉴定站应对在本鉴定站进行过考评工作的考评人员的情况进行全面的考核,并填写“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年度考评表”。

3、聘任期满,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业主管部门、饲料工业主管部门应对考评人员工作情况进行一次综合评价。根据考核结果提出是否续聘的意见,并报部鉴定中心。

第九条  农业部人事劳动司会同部鉴定中心对考评人员聘期考评结束进行处理。

对聘期考评优秀的,给予表扬奖励,对成绩特别突出的,授予“优秀考评人员”的称号。

对在工作中违反考评人员工作守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取消考评人员资格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必要的处分。

 

 

 

 

 

 

 

 

 

 

 

 

 

 

 

 

 

 

 

 

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试卷运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试卷运转的管理,实现职业技能鉴定的客观和公正, 鉴定质量,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部鉴定中心),根据考核、考评及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要求,组织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以下简称试题库),经专家审定后颁布实施。

第三条  试题库建立后,凡从事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鉴定站,一律从试题库中提取试题进行鉴定。对暂未建立试题库之前,由部鉴定中心组织编制试题。

第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试点阶段,试卷印制暂由部鉴定中心统一实施。待全面实施以后,采取分散印刷方式,即选择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业主管部门、饲料工业主管部门印刷。

第五条  采取分散印刷方式,试卷清样不得明码传送,必须符合保密的规定。

第六条  试卷应选择持有保密件印刷许可证的定点印刷厂印刷。

第七条  试卷印制分装时应有专门的监印人员,负责监督印刷厂执行保密规定。

第八条  选择合适的校对人员做好试卷印刷过程中的校对工作,校对人员对试卷的内容、体例、语言、排版和印刷质量等问题,都须进行全面的校核审查。

第九条  试卷运送、交接的各个环节应严格按照保密规定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制,并主动部鉴定中心的监督。

第十条  试卷标准答案、评分标准启用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启封。

第十一条  鉴定站领取试卷时间为开考前1天(交通不便地区视情况而定),并由两人以上共同领取,操作技能考评所需设施材料等清单领取时间以最短准备周期为基准。

第十二条  试题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运转,一旦发生泄密,必须立即向部鉴定中心报告,采取相应措施补救。

 

 

 

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理论知识考试和评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理论知识考试为国家颁布的《农业职业技能标准》、《农业职业技能鉴定规范(考核大纲)》所规定的内容。

第二条  理论知识考试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规范(考核大纲)》的要求,一般采用闭卷笔试的办法。对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的理论知识考试,可辅之以口试答辩等形式。

第三条  鉴定试卷的提取、运转按照《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试卷运转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条  每个考场设监考负责人1人,监考员与考生比例按照鉴定规范的要求配备。实行单人单桌单行,前后左右须保持一定的距离。

第五条  理论知识考试时间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规范(考核大纲)中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开考前,由考评小组组长集中全体考评人员、监考员、工作人员开会,明确职责、任务和分工,熟悉考场规则并掌握试卷的分发、装订、密封等工作程序。

第七条  开考前当场拆卷,答卷结束按考浩整理后封卷。

第八条  考评小组应按照工作流程,合理分工,明确各环节考评人员的职责,严格按评分标准评判。考评小组组长负责核查和汇总分数,发现评判错误应及时改正。

评分结束后应予以抽查,失误率在1%以上的,应重新评阅。重新评阅时间不计算评判的工作量。

第九条  发现雷同试卷、有暗示记号或其他作弊行为的试卷,经核实后,一律宣布作废。

第十条  试卷评阅完毕,经抽查合格后方可拆线登记成绩。登记完毕后应进行核实,以防止漏登和错登。

第十一条  监考、评卷、登记人员要在各自负责的结果上签字,以备存查。

第十二条  考评小组对考评结果核查认定,由鉴定站签章上报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第十三条  在未张榜公布考试成绩前,任何人不得泄漏评判结果。

第十四条  试卷和评判、登记分数等资料应保存一年,以备核查。

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操作技能考核和评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操作技能考核为国家颁发的《农业职业技能标准》、《农业职业技能鉴定规范(考核大纲)》所规定的内容。

第二条  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规范(考核大纲)》的要求,采取典型工作项目的操作程序或结合生产作业项目的方式进行。确实不能选用典型工作项目考核的工种(或由于季节原因无法进行),可采取模拟操作并辅之以口试、答辩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  鉴定试卷的提取、运转按照《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试卷运转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条  鉴定站应于鉴定前对场地、设备、原材料等进行充分的准备和核查,并创造良好的环境,以保证鉴定条件的一致与公平

第五条  考核的场次、操作位置应由考生抽签决定。位置号码应在抽签前标定。

第六条  评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及要求逐项测评打分,认真填写测评记录,完成额定的工作量。评分结束后应进行复查和抽查,失误率在1%以上的,应全部复评。

第七条  在评分过程中,评分人员应独立完成各自负责的任务,相互之间不得相互暗示沟通。发现后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直至取消评判资格。

第八条  需要口试、答辩的,供考生抽签的题应足够多,并应有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

第九条  对鉴定结果评判核实无误后方可登记汇总,登记后应进行复查,以防漏登和错登。

第十条  监考、编号、测评、登记人员要在各自的结果上签字,以备存查。

第十一条  考评小组对考评结果核查认定后,由鉴定站签章上报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第十二条  在张榜公布成绩以前,任何人不得泄漏评判结果。

第十三条  试卷、评判登记等资料应保存一年,以备查存。

 

 

 

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

考评人员工作守则

第一条        严格遵守考评人员的职责,完成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条        在执行考评和考务工作时,必须佩戴考评人员胸卡。

第三条        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做好考核评分工作,做到公道正派,廉洁奉公。

第四条        严格遵守和执行职业技能鉴定程序和考场规则。

第五条        严守考评纪律,不弄虚作假,不循私舞弊、以权谋私,并主动接受考评考评小组组长的监督。

第六条        按时到达工作岗位,忠于职守,履行职责。因事不能按时就位履行职责,应提前请假。

第七条        履行职责期间,不擅离职守,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要经考评小组组长同意,方可离开岗位。

第八条        保守鉴定试题的秘密和鉴定成绩的秘密。

 

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

监考员工作守则

第一条        认真履行职责,做好考试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条        开考后应检查考生《准考证》照片是否与本人相符。

第三条        对试题的内容不得做任何解释。

第四条        发现考生违反考场纪律,应先提出警告,对情节严重、态度恶劣的,要立即报告主考处理,并如实填写考场情况记录。

第五条        在考场不得吸烟、阅读书报和谈笑,不准抄题、做题,不得将试题、试卷带出考场。

第六条        考试结束时间前15分钟,应提醒考生注意。考试结束后按考号收集和装订试卷。

第七条        在考试过程中制止无关人员进入考场。

第八条        在工作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监守岗位,应经考评小组组长同意。

第九条        模范遵守考试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营私舞弊。

 

 

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

考生须知

第一条        考生应了解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方针和政策。

第二条        考生申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应持有效证件,严禁伪造、弄虚作假。

第三条        考生要服从鉴定站及考评人员、监考人员的安排,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四条        考生参加理论知识考试、操作技能考核及领取职业资格证书都须持《准考证》。

第五条        考生须在考试前30分钟到达指定地点应考。

第六条        考生须严格遵守考场规则。

第七条        考生严禁请人代考,不许将《准考证》借予他人。

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场规则

第一条        考场应整洁、明亮,材料、设备齐全,仪器符合要求。

第二条        考试前一天,鉴定站标示出考场编号、考生编号及热水供应处、卫生室等,同时张贴考生须知。

第三条        考生在开考前10分钟凭《准考证》入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放在桌面上,以便查对。

第四条        考生迟到30分钟不得入场,开考30分钟后方可交卷退场。

第五条        理论知识考试除带必须的文具(如钢笔、直尺等)、操作技能考核准许带的工具和物品外,其他书刊、笔记本等,一律不得带入考场。

第六条        考生答题一律用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不得把答案书写在草稿纸上或试卷装订线以内,不得在试卷上做任何标记,违者一律按零分处理。

第七条        考生如遇试题分发错误或字迹模糊,可举手询问,但不得涉及试题的内容。

第八条        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考场安静,不准吸烟,不准随意走动。

第九条        鉴定结束时间一到,考生立即停止答卷或操作。考生交卷或停止操作后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第十条考生违反上述规则,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试卷作废直至取消鉴定资格等处理。

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农业—283

档案管理制度

 

鉴定站管理,根据其自身的实际情况,档案工作由兼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和专人负责分管。校办公室是档案管理的归口机构。

1、档案管理包括行政文书档案管理、鉴定材料审核档案管理、人事档案管理和考务档案管理等四大类。

2、档案管理的日常工作由指定的兼职管理人员根据鉴定站的工作要求和工作计划把属于归档范围的资料进行收集、整理,预立案卷类目,纸质、电子同时采用并妥善保管。

3、每年2月份将整编的档案按规定进行装订,并送交校办公室,校档案管理人员认真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案卷退回重新整理,同时根据有关的档案管理条例编制档案总类目。

4、根据安全保管,便于查找的原则要求,对所归档的案卷应严格、科学地保管。

5、案卷一经归档任何人不得私自查阅,查阅档案须遵守有关规定,填写档案查阅审批表,一般档案须经站长签字审批,人事档案、鉴定材料审核档案须经校领导签字同意方可提供材料,一般不得外借。

6、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不得泄密或擅自向外发布档案内容,如遇特殊情况须经校领导同意。

 

 

 

 

 

 

 

 

 

 

 

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农业—283

财务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度

一、总则

1、财务人员应认真学习和执行国家有关的财经制度以及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2、财务人员应学习、熟悉国家和其他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各类收费标准,并按照上述各类收费标准足额及时的收取各类费用。

3、财务人员应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热情服务、秉公办事。在经费开支上严格遵守制订的财务制度、对各类开支进行财务监督,发现有不符之处及时向领导反映作出合理处置。

4、遵守鉴定站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恪尽职守。

二、出纳人员岗位职责

1、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和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到帐帐相符相符。

2、每天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帐,做到日结月清,月末编制银行调节表及出纳报告单。

3、认真审核原始凭证,编制会计凭证,对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拒绝接收;做好票据的保管工作,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做好支票的领用、签发和登记工作。

4、做好收费工作,规范发票使用,及时统计交费情况。

三、会计人员岗位职责

1、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和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2、认真审核原始凭证,编制或复核会计凭证,按时编制、上交各类会计及统计报表,内容完整、准确、真实。

3、每月提供财务运行状况。配合物资管理部门做好财产清点工作并做好必要的记录。

4、做好收费工作,规范发票使用,及时通知、收缴并统计交费情况。整理、做好往来款项的催款工作。

5、做好固定资产的登记记录工作。

6、年终根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的决算编审要求,做好年度结帐编制决算工作。

四、会计主管岗位职责

1、负责鉴定站财务管理工作,熟悉财务制度,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法规。认真审核会计凭证,分析财务运行状况。

2、负责做好年度预决算工作及专项资金物资的政府采购组织工作。

3、负责本部门的日常行政事物管理工作,做好文书、档案管理和印章管理工作。

4、负责本部门各岗位的分工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