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职业技能(资格)培训与鉴定工作管理条例
加强学生职业技能培养与考核,实施“双证书”制度,是我院专业教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实践教学的重要举措。为加强管理,规范运作,提高成效,特制定培训与鉴定工作管理条例如下。
第一章 管理机构与职能
第一条 宿州职业技术学院职业技能鉴定站(农业283号站)为学院从事学生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的唯一机构。
第二条 全院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实行统一管理,明确分工。所有鉴定工作(指“双证制”要求中除毕业证书外的其它各类证书的鉴定)由鉴定站负责管理;教学计划内职业技能(资格)的培训由教务处负责管理;教学计划外和社会人员职业技能(资格)的培训由鉴定站委托各系部负责管理。
第三条 鉴定站为挂靠学院实验实训中心的独立实体,实行站长负责制。鉴定站设站长1名,由院长兼任;副站长1名,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兼任;鉴定站办公室主任1名,由实验实训中心主任兼任;专职工作人员1名,具体负责技能鉴定各项工作。
第四条 鉴定站主要职责是开展对外联系,协调与人社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对申请职业技能(资格)考核与鉴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报名;对职业技能(资格)的培训进行指导和监督;制订考评员队伍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在相关部门指导下,组织开展职业技能(资格)鉴定或考评工作;做好职业技能(资格)鉴定或考评的档案管理并确保资料的规范和完整。
第五条 实验实训中心根据教学计划安排,对各系(部)教学计划内的职业技能(资格)鉴定或考评项目的培训进行协调和检查,确保项目按计划进行和项目实施的成效。
第六条 各系部主要是针对学生和社会人员的技能培养需要,开办各类职业技能(资格)培训班。并做好培养计划的制订、师资和实验(实训)场所的安排与落实工作。
第七条 各系(部)要积极配合鉴定站开展职业技能的培训与鉴定工作,为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的顺利开展做好各项基础性工作。
第二章 管理办法
第八条 凡教学计划内职业技能(资格)的培训,各系(部)必须按教学计划要求精心组织实施并确保培训成效。
第九条 教学计划内职业技能(资格)的所有培训,必须在课程教学或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中完成。任何系(部)和机构不得向学生收取培训费用。
第十条 教学计划内职业技能(资格)考试费由学生个人承担,学院设立鉴定站单独帐户,由财务处按有关规定统一收取,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教学计划内职业技能(资格)考试费返还与系(部)考核鉴定的各项支出费用由系(部)承担。
第十二条 教学计划内职业技能(资格)培训课时不能满足职业技能(资格)考核鉴定要求,增加的培训可以适当收取培训费。
第十三条 教学计划外和社会人员职业技能(资格)培训班的培训费用由系部按规定负责收取。
第十四条 教学计划外学生的职业技能鉴定和社会人员职业技能(资格)鉴定的费用,由财务处按有关规定统一收取并记入鉴定站帐户。
第十五条 各系部、各部门不得擅自组织职业技能(资格)的培训与考核,不得将专业核心技能的培训与考核,从计划内转移到计划外。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试行,由实验实训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