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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职业技能(资格)培训与鉴定工作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1-09-22 08:46阅读次数:

学生职业技能(资格)培训与鉴定工作管理条例

    加强学生职业技能培养与考核,实施双证书制度,是我院专业教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实践教学的重要举措。为加强管理,规范运作,提高成效,特制定培训与鉴定工作管理条例如下。

第一章  管理机构与职能

第一条  宿州职业技术学院职业技能鉴定站(农业283号站)为学院从事学生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的唯一机构。

第二条   全院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实行统一管理,明确分工。所有鉴定工作(指“双证制”要求中除毕业证书外的其它各类证书的鉴定)由鉴定站负责管理;教学计划内职业技能(资格)的培训由教务处负责管理;教学计划外和社会人员职业技能(资格)的培训由鉴定站委托各系部负责管理。

第三条  鉴定站为挂靠学院实验实训中心的独立实体,实行站长负责制。鉴定站设站长1名,由院长兼任;副站长1名,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兼任;鉴定站办公室主任1名,由实验实训中心主任兼任;专职工作人员1名,具体负责技能鉴定各项工作。

第四条  鉴定站主要职责是开展对外联系,协调与人社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对申请职业技能(资格)考核与鉴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报名;对职业技能(资格)的培训进行指导和监督;制订考评员队伍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在相关部门指导下,组织开展职业技能(资格)鉴定或考评工作;做好职业技能(资格)鉴定或考评的档案管理并确保资料的规范和完整。

第五条  实验实训中心根据教学计划安排,对各系(部)教学计划内的职业技能(资格)鉴定或考评项目的培训进行协调和检查,确保项目按计划进行和项目实施的成效。

第六条  各系部主要是针对学生和社会人员的技能培养需要,开办各类职业技能(资格)培训班。并做好培养计划的制订、师资和实验(实训)场所的安排与落实工作。

第七条   各系(部)要积极配合鉴定站开展职业技能的培训与鉴定工作,为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的顺利开展做好各项基础性工作。

第二章  管理办法

第八条  凡教学计划内职业技能(资格)的培训,各系(部)必须按教学计划要求精心组织实施并确保培训成效。

第九条  教学计划内职业技能(资格)的所有培训,必须在课程教学或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中完成。任何系(部)和机构不得向学生收取培训费用。

第十条  教学计划内职业技能(资格)考试费由学生个人承担,学院设立鉴定站单独帐户,由财务处按有关规定统一收取,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教学计划内职业技能(资格)考试费返还与系(部)考核鉴定的各项支出费用由系(部)承担。

第十二条  教学计划内职业技能(资格)培训课时不能满足职业技能(资格)考核鉴定要求,增加的培训可以适当收取培训费。

第十三条  教学计划外和社会人员职业技能(资格)培训班的培训费用由系部按规定负责收取。

第十四条   教学计划外学生的职业技能鉴定和社会人员职业技能(资格)鉴定的费用,由财务处按有关规定统一收取并记入鉴定站帐户。

第十五条  各系部、各部门不得擅自组织职业技能(资格)的培训与考核,不得将专业核心技能的培训与考核,从计划内转移到计划外。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试行,由实验实训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