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教教学事故、教学差错的划分及处理
暂 行 规 定 (试行)
为了进一步提高成人教育的教学质量,加强成人教育的教学管理,保障成人教育的教学秩序,防止教学事故和教学差错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教学差错
一、擅自减课或提前结束课程,与教学计划相差3学时及以下者。
二、课程结束时,未能送交《教学进度表》和《考勤表》的。
三、无正当理由上课迟到或提早下课15分钟以内者。
四、无正当理由监考迟到或早退15分钟以内者。
五、监考过程中,从事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导致考场纪律比较混乱者。
六、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授课时间、地点,对教学造成不良影响者。
七、登分人员或教师在考试成绩上报后,因工作失误或主观原因错登学生成绩占一个班内所报成绩的5%—10%。
八、出具的各类学历、学籍、成绩等证书、证明差错率在5%—10%。10%以上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二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教学事故
一、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停课、缺课的。
二、擅自减少课时或提前结束课程,与教学计划相差4学时及以上者。
三、考试评分中不坚持公平、公正原则,擅自改动评分标准,故意提高或降低学生考分的。
四、讲课中不负责任,学生反映强烈的。
五、接受教学任务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执行教学任务的。
六、收到考卷2周内不能提供学生考试成绩或学生试卷的。
七、泄露考题或丢失考卷的。
八、私自收受学生赠送的礼品、礼金者。
九、利用上课条件向学生推销产品,谋取私利者。
十、上课时携带手机发出信号,并当堂回复者。
十一、登分人员在考试成绩上报后,因工作失误等主观原因错登学生成绩占一个班内所报成绩的20%以上者。
十二、无正当理由监考迟到或早退超过15分钟者。
十三、监考过程中不认真负责,监考过程中从事与监考无关的事情,考场纪律混乱,情节严重者。
十四、考试结束后所收回的试卷数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等且监考教师未予追回的。
十五、教学管理人员私自修改学生考试成绩的。
十六、因工作疏忽造成试卷印刷、传递、保管过程中泄密的。
十七、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十八、因排课或调课失误,造成无教师到课,致使学生空等1学时以上者。
十九、因排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未能在15分钟内妥善解决的。
二十、自行变更规定的上课时间,不按规定办理调课手续。
第三条 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的认定
教学事故和教学差错由成教处提出,由责任人所在教学系部认定。
第四条 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的处理
一、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的处理,按照培训中心、学院职工级效考核办法和有关规章制度处理。
第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