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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宿舍空调设备使用和管理办法

来源: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4-11-19阅读次数:
 

宿州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宿舍空调设备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学生宿舍空调管理与使用行为,营造良好的生活、学习环境,确保空调设备安全、经济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所有安装空调的学生宿舍。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之空调设备,包括学生宿舍内的空调挂机、空调外机、空调遥控器、空调专用插座、空调线路、空调外机托架,以及空调计费与管理系统等

第二章  管理与维护

第四条  学生宿舍空调管理系统纳入校园“一卡通”进行管理。空调管理系统应具有反窃电、预付费、限功率、恶性负载识别、定时断送电等功能。

第五条  学生宿舍空调设备由学院统一组织安装,空调使用的日常管理与维护、学生宿舍智能供电系统的建设、管理与维护职责由总务处承担(保修期间由供应商负责维修)。

第六条  在空调设备保修期内,总务处依据采购合同负责敦促并配合供应商做好日常检测与维护等工作;在设备保修期外,按照相关规定统一招标确定学生宿舍空调设备专业维保单位或专业服务商,负责学生宿舍空调日常维护维修工作。

第七条 总务处和学生处共同做好学生宿舍空调使用的日常巡查、报修登记、纠正违规使用空调设备行为等工作。学院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空调管理与服务的日常监管、维护费用预算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学生宿舍空调设备的维修由学院确定的维保单位统一安排。任何个人不得私自拆卸或打开室内机和室外机,非空调使用季节原则上通过限制电流控制空调启用。

第三章  收费管理

第九条  学生宿舍空调实行有偿使用、适当补贴。学生宿舍用电定额执行每生每月8度标准,超支部分自理。

第十条  学生宿舍空调用电消费纳入宿舍日常生活消费一并充值、一并结算,采取“先购电,后使用”,空调用电单价按宿州市农电公司供电价格进行结算。

第十一条  学生宿舍空调消费由本室成员协商解决。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使用者应严格按照《空调使用说明书》操作。学生首次使用空调,应检查空调遥控器是否正常。在空调使用过程中若出现异常情况,应快速切断空调电源,立即在宿舍管理部门登记进行报修,不得私自拆修。

第十三条  学生不得打开室内机进行手动开机。开机前要检查遥控器模式设置是否正确,调整正确,设定合理的温度方可开机。重新开机要间隔3-5分钟。每间宿舍由专人领取空调遥控器(电池自备)一个,并交纳100元押金。长时间不用遥控器应取出电池。在使用过程中出现遗失或损坏,由该寝室同学协商自行到学院服务点购买。学生退、换寝室时,遥控器经检查完好无损,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空调运行中要关闭门窗,夏季空调温度设置应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空调温度设置应不高于20摄氏度,确保使用效果和节约用电。空调不运行时应经常开启门窗,保持室内空气的清新。

第十五条  学生宿舍空调插座为空调室内机专用插座,严禁接插其他用电设备,严禁私自改变空调电源使用用途和私自拆装、挪动空调设施设备;防止线路短路事故和其他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  严禁在空调电源线上栓接绳索或晾晒物品,严禁在空调内机、外机上堆放杂物,不得在空调设备上乱写、乱画、乱贴、乱刻,不得在空调外机支架上挂、搭物品。离开宿舍应关闭空调,长时间不用空调,应拔出插头。

第十七条  空调运行过程中,严禁带水触碰空调设备,不得直接用水冲洗设备。禁止使用钝器、锐器等对系统设备及其供电线路实施敲、砸、烧等不文明行为。

第十八条  对于不按规定使用空调设备的学生,一经发现,学院将据情节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乃至相应的纪律处分;造成设备损坏及人身伤害的,责任人除将受到纪律处分外,还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无法确定具体责任人的,由宿舍全体人员共同承担责任。学生违纪表现记入档案,并作为评奖、评优、推荐就业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困难学生资助

第十九条  学院对特困生使用空调进行资助,比例原则上按照学生人数6%控制,并按照实际使用电费的50%资助。

第二十条  资助经费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经费中列支。具体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制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学院将根据本办法试行情况和管理需要适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二条  若出现外围电力保障条件受限或学校内部电力设施超载、危及电网安全等情况,应服从学院统一电力调度,优先保证教学、生活等重要负载用电需求。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学院印发之日起试行,由总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