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职业技术学院成人高等教育
关于考试作弊的处理规定(试行)
根据教育部[2004](18号文)《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精神,为了进一步严肃成人学历教育的考试纪律,杜绝考试作弊行为,特作如下规定。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考场违纪行为处理:
1、不按考场座次安排,擅自更换位置者;
2、考试中将试卷或草稿纸放在与相邻同学之间的位置上,能为其他人抄袭提供机会者;
3、检查试卷时不是将试卷平放在课桌上,而是拿起或举起试卷为后排同学提供抄袭机会者;
4、交头接耳,互相说话者;
5、左顾右盼,偷看别人试卷者;
6、带教材、笔记、草稿纸、通讯工具进入考场且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考场作弊行为处理;
1、带小抄进入考场并偷看小抄者;
2、互相交换试卷、草稿纸或将答案抄在纸上互相传递者;
3、代人考试或请人代考者;
4、以其它各种形式违反《考场规则》者。
三、凡属违反考场纪律者,监考人员可对其进行一次警告。若再次发生任何违纪现象按考场作弊论处,立即没收其试卷并责令其退出考场。
四、凡属考试作弊者,监考人员可当场没收其试卷,并责令其退出考。作弊者试卷上应注明“作弊”,并在考场记录上写清作弊的事实经过。凡属考试作弊者,学籍档案中注明“作弊”字样,并不准参加正常补考;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处分结果在全院公布并通知学生所在单位。对给作弊者提供方便条件者,以协同作弊论处,与作弊者同样处理。
五、考试作弊者,如确有悔改表现的,经本人申请,成教处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
六、本规定由成教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