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人教育调(代)课的规定(试行)
一、凡经系部安排的函授任课教师,一律不准私自调课、停课、代课。凡未办理相关手续而私自调课、停课、代课者,按教学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面授期间一般不得停课、调课。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办理调课、代课手续的教师,须提前一周填写调(代)课申请单,并写明理由和要求。经系部主任审核批准,报成教处备案。
三、教师因病或因公事外出而不能上课的,须经系部同意,并填写调(代)课申请单报成教处。系部应安排其他教师代课。
四、教师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赶到学校上课的,须向系部请假,并及时电话通知成教处,由成教处通知上课班级的学生。事后须补办调、停课手续。
五、各系部要对任课教师调课、停课、代课从严掌握,以保证成人教育正常的教学秩序。
六、如遇函授上课与高职上课相冲突,考虑到函授上课时间紧、任务重的特点,在高职课程可以调整的前提下应调整高职上课时间。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