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务处基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机制,促进学院基本建设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保证学院基本建设高效、安全、合法、规范,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教育厅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基本建设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规范,编制并实施校园总体规划,多渠道筹措资金,有计划、按比例对基本建设进行投入,以适应学院改革和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 基本建设是关系到学院健康发展的重要工作,实行“党委领导,院长负责,基本建设领导小组协调指导,基建科在总务处领导下组织落实”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院党委领导学院基本建设工作,研究决定学院发展总体建设规划和年度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包括计划项目的标准、选型、方案、资金筹措等)。
第五条 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各基本建设项目实施方案。院长作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分管基建工作的副院长,对基建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协助院长做好基建项目的规划、质量、资金、进度等基建管理工作;总务处负责人,对基建工作负主要责任,协助分管院长做好基建项目的造价、图纸论证、协助招标、拟定甲方代表人选、提出监理招标、合同、进度、质量、验收、审计、结算等工作;基建科负责具体实施,负管理责任;甲方代表负责项目实施,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六条 总务处协调、管理学院基建工作,对学院的基本建设计划、工程重大变更等提出建设性意见,监督、检查大宗建筑采购和工程施工质量以及基建工作的管理程序。
第七条 有关部门职责:
总务处,具体组织实施建设项目,按基本建设的程序和行业规范从事基建管理工作,参与编制学院基本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基本建设计划,认真组织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的实施,负责组织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写、立项和报批工作,负责组织工程项目的各项前期工作,按照合同要求完成项目建设,严格工程质量管理,加强对施工单位和施工现场的管理,协调内外关系,检查监督监理单位,遵循基本建设规律,加强工程进度管理,并严格按工程进度结算,提请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按照学院档案管理规定,整理移交基本建设档案。
院招标办负责有关基建项目的招标及招标管理工作。
院合同办负责有关基建项目的合同拟定及管理工作。
院财务处负责基建项目的资金筹措和建设资金管理及审计及审计管理工作。
第八条 基建项目因故需作较大变更的,应按上述相关条款,经会议研究,报市政府分管市长批准。
第三章 总体规划制订与实施
第九条 学院的总体规划(含改扩建和调整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功能上的合理性与先进性。校园规划应充分体现现代化、网络化特点,适应现代教育发展对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提出的新要求,要有利于投入的教育资源同学院其它管理部门达到的共享与管理,重视校园的开放功能,要考虑学院的事业发展和近期发展规划,要留有必要的发展余地。
2、建设投资的经济性。规划要立足校情,合理用地,注意节能,实现投资效益的综合优化。
3、建设环境的人文性。要注重塑造校园高品位文化内涵的建筑艺术形象和环境品格,创造校园特色美,创建良好的校园人文环境和育人环境,注重保护校园生态环境。
4、保持原有风格的协调性。学院的建设要坚持兼顾原有的校园总体规划的要求,尊重原有的建筑风格。
5、建设的效益性。学院总体规划要充分考虑后勤社会化和校办企业发展趋势。
第十条 维护校园规划的权威性、连续性、严肃性。校园规划一经确定,基本建设应遵循规划实施。如在实施过程中需要修改和调整,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学院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 要保证校园土地的完整性。科学规划、合理使用校园土地。
第四章 建设项目前期管理
第十二条 严格报批手续。学院基本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对工程的前期文件要严格按有关规定上报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总务处应严格把好建设前期工作质量关,保证有充足的时间做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等文件,对重要基建项目,应实行设计方案招标。
第十四条 学院基建工程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有关工程证件,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和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不能搞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第五章 工程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工程质量责任制。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学院及相关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部门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十六条 严格合同管理。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依法按程序订立合同,并严格执行。
第十七条 在工程发包时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格竞标,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和等级。
第十八条 严格按规范控制工期。建设项目立项批复下达后,勘察、设计、施工招标阶段,都要确定合理的时间、周期,既不能随意拖延时间,更要严禁盲目压缩各阶段的正常周期。
第十九条 实行建设项目工程监理制。要严格对工程监理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在工程监理过程中不能履行职责的监理单位或监理人员要及时中止监理合同,按程序重新选择监理单位。
第二十条 严格工程材料、设备质量管理。学院和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要对材料、设备进行质量检验,责任到人,无论是学院采供还是施工单位采供的材料,均应进行严格的进场验收,达到质量标准后方可使用,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使用到工程上的,除要返工外,还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供按照“甲方供应”,“甲方认质认价乙方采供”和“乙方自主报价一次包死”三种类型分别实施。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工程质量,承接学院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不得将工程项目转包,资质和人员不得降低或更换。
第二十三条 学院在对已有建筑的装修改、扩建工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涉及变动的在施工前要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经报批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四条 基建工程竣工后,要组织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并严格进行备案。
第二十五条 基建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并严格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加强基本建设档案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基建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基建项目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学院档案室移交基建档案。
第六章 基建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院财务处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按照国家法规和学院有关规定管理基建资金。
第二十八条 学院基本建设资金来源:上级下达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学院自筹、银行贷款、职工集资以及其他有关专项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
第二十九条 学院财务处参与年度基建计划中资金筹措方案的拟订,并负责对已批准的年度基建计划资金的及时筹措和落实,保证基建项目实施的资金需求。
第三十条 财务处要对基建办编制的工程用款计划进行核对,并根据核准的工程概预算及用款计划,按基建科核准的工程进度及时核付工程款。工程竣工时验收合同后进度款不超过合同总造价的60~80%,待审计后清算(不超过3%的质保金),严防多付。
第三十一条 基建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户管理,专人负责。
第三十二条 对基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学院基建科要及时对工程决算进行审核。
第三十三条 学院总务处要积极协调各方关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前期工作、材料设备采购及工程变更签证管理,严把各个环节,努力降低工程造价。
第七章 建设工程交接管理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组织相关部门按归口管理原则进行移交工作。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学院相关管理部门对水、电、暖及基础设施介入管理。在质保期内所要进行的维修,由总务处通知施工单位进行维修。
第三十六条 甲方代表要向管理部门提供经总务处核准的《工程质量保修书》1份,并负责整理基建工程全套竣工图1份,交学院档案室保存。水、电、暖等常用图纸可复印1份交管理部门保管,以便平时维修查用。
第三十七条 保修期满后,使用管理部门会同总务处、施工单位等部门联合对基建工程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修合格后,交使用管理部门进行日常管理、维护。
第八章 监督与奖惩
第三十八条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基建管理工作的监督,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污受贿、截留、挤占、挪用、克扣工程建设资金、向建筑部门吃拿卡要的有关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要对基建投资项目进行稽查,并把招标工作、工程质量和资金管理工作作为稽查的重点。发现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隐患的限期进行整改,并作出严肃处理。
第四十条 从事基建工作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违反基建程序、使用不合格材料、偷工减料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一经发现要及时指出,并向分管院长报告。对工作人员和技术人员发现问题不制止、不反映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在基本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相关人员,学院应予以表彰奖励。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筑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即新建、扩建、改建、装修、维修、绿化和基础设施等工程。
第四十三条 学院总务处应按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学院实际,制定基本建设各管理环节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院其他制度或办法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总务处
2021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