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驿站

首页>心理驿站> 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实施纲要

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实施纲要

发布时间:2009-12-29 07:55阅读次数:

          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实施纲要
                                              (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领导和指导,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教社政[2001]1号),特制定本实施纲要。
    一、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为目标,以提高大学生的心理素质为重点,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推进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要坚持重在建设、立足教育的方针。根据素质教育的基本要求,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理论建设、制度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教育教学研究;坚持面向全体学生,坚持正面教育,根据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规律,提高大学生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培养大学生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促进大学生心理素质与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体素质的协调发展,增强高等学校德育工作的时代感以及针对性、实效性和主动性。
    推进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要坚持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坚持科学性原则,防止唯心主义、封建迷信和伪科学的干扰,确保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正确方向。
    2.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大学生的心理特点,有针对性地讲授心理健康知识,开展辅导或咨询活动,帮助大学生树立心理健康意识,优化心理品质,增强心理调适能力和社会生活的适应能力,预防和缓解心理问题。帮助他们处理好环境适应、自我管理、学习成才、人际交往、交友恋爱、求职择业、人格发展和情绪调节等方面的困惑,提高健康水平,促进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二、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主要内容
    3.宣传普及心理科学基础知识,使学生认识自身的心理活动与个性特点;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使大学生认识到心理健康的重要作用,特别是心理健康对成才的重要意义,树立心理健康意识。
    4.培训心理调适的技能,提供维护心理健康和提高心理素质的方法,使大学生学会自我心理调适,有效消除心理困惑,及时调节负性情绪;使大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科学、有效的学习方法,提高学习能力,自觉地开发智力潜能,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使大学生树立积极的交往态度,掌握人际沟通的方法,学会协调人际关系,增强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使大学生自觉培养坚韧不拔的意志品质和艰苦奋斗的精神,提高承受和应对挫折的能力。
    5.认识与识别心理异常现象,使大学生了解常见心理问题的表现、类型及其成因,初步掌握心理保健常识,以科学的态度对待各种心理问题。
    6.根据大学生活不同阶段以及各层次、各学科门类学生、特殊群体学生的心理特点,有针对性地实施心理健康教育。新生心理健康教育重点放在适应新环境等内容上,帮助他们尽快完成从中学到大学的转变与适应;二、三年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要以帮助他们了解心理科学基础知识、初步掌握心理调适技能以及处理好学习成才、人际交往、交友恋爱、人格发展等方面的困惑为重点;对于毕业生,要配合就业指导工作,帮助他们正确认识职业特点,客观分析自我职业倾向,做好就业心理准备。在日常的学习、生活中,要针对大学生普遍存在的、较为集中的心理问题安排专题教育。要特别重视经济困难学生等特殊群体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三、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途径和方法
    7.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要以课堂教学、课外教育指导为主要渠道和基本环节,形成课内与课外、教育与指导、咨询与自助紧密结合的心理健康教育的网络和体系。
    8.按照中宣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两课”课程设置的规定及其实施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社科[1998]6号)以及《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德育大纲(试行)》、《思想道德修养教学大纲》的要求,在思想道德修养课中,科学安排有关心理健康教育的内容。各高等学校应创造条件,为大学生开设心理健康教育的课程或专题讲座、报告等。
    9.高等学校的教职员工,特别是教师要树立心理健康教育意识,科学实施教育教学工作。班主任、政治辅导员不仅要在日常思想政治教育中发挥作用,也要在增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提高大学生心理素质中发挥积极作用。
    10.重视开展大学生心理辅导或咨询工作。各高等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体系,开展经常性的心理辅导或咨询工作。心理辅导或咨询工作要以发展性辅导或咨询为主,面向全校学生,通过个别面询、团体辅导活动、心理行为训练、书信咨询、电话咨询、网络咨询等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向大学生提供经常、及时、有效的心理健康指导与服务。辅导或咨询机构要科学地把握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任务和内容,严格区分心理辅导或咨询中心与专业精神卫生机构所承担工作的性质、任务。在心理辅导或咨询中发现严重心理障碍和心理疾病的学
生,要将他们及时转介到专业卫生机构治疗。
    11.积极创造条件,运用具有较高信度与效度、适合我国国情的心理评估工具,为实现大学生心理问题的早期发现、及时干预和跟踪服务提供参考,提高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12.充分利用高等学校广播、电视、计算机网络、校刊、校报、橱窗、板报等宣传媒体,多渠道、多形式地正面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要加强校园文化建设,营造积极、健康、高雅的氛围,陶冶大学生高尚的情操,增强学生相互关怀与支持的意识。    
    13.大力开展有益于提高大学生心理健康的第二课堂活动。高等学校要积极支持大学生成立心理健康教育方面的社团,通过举办生动活泼、丰富多彩的活动,强化学生的自觉参与意识,提高广大学生学习心理健康知识的兴趣,加深对心理知识的理解,解决一些在学习、生活中产生的心理困扰,达到自助与助人的目的。开展第二课堂活动,要配备专门的指导教师,以正面教育引导为主。
    四、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领导、管理以及师资队伍建设
    14.教育部对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实施统一领导,统筹规划。组织国内心理科学专家、学者,以及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实际工作者对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进行研究、咨询、评价和指导;组织编写师资培训使用的正式教材和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科普读物;组织开展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师资培训工作。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是高等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教育工作部门和各高等学校,要切实加强对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领导,把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纳入学校德育工作管理体系中,积极支持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各高等学校要成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德育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或副校长任组长,并明确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协调和组织全校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学、科研以及辅导或咨询工作。各高等学校应进一步完善或健全心理健康教育的工作体制和体系,充分利用有关资源和条件并积极创造条
件开展工作,保证经费投入,为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15.要通过专、兼、聘等多种形式,建设—支以专职教师为骨干,专兼结合、专业互补、相对稳定、素质较高的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队伍。专职从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教师要少量、精干,数量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确定,编制可从学校总编制或专职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编制中统筹解决,原则上应纳入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管理序列,评聘相应的教师职务。设有教育学、心理学教学机构的高等学校,也可纳入相应专业队伍管理序列。兼职教师和心理辅导或咨询人员,按学校有关规定计算工作量或给予报酬。
    16.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是一项专业性强、要求高的工作,从事这项工作的教师必须经过系统培训,恪守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建立全国高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培训中,积极开展对从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专、兼职教师的业务培训,培训工作列入学校师资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包括职业道德、理论知识学习、操作技能训练、案例分析和实习督导等。要通过培训,不断提高他们从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职业道德以及所必备的基本理论、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培训工作应规范化,坚持长期分类进行。对于通过培训达到上岗要求者,由教育部认定的有关承训机构颁发资格证书,逐步做到持证上岗。此外,还要重视对班主任、政治辅导员以及其他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干部、教师进行有关心理健康方面的业务培训。
    17.组织开展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督导工作。为了使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健康发展、落到实处,教育部将组织研究制定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评价与督导指标体系,组织或委托国内心理科学的专家、学者以及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实际工作者对各地、各高等学校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情况进行督导。督导内容包括学校重视和支持程度,机构设置,师资队伍建设,教学、科研和开展辅导或咨询的情况以及工作的实效等。
    18.教育部将进一步研究制定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有关政策,组织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课题研究和工作、学术交流。各地教育工作部门和各高等学校要结合本地、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明确的政策并予以必要的保证,切实做到领导责任落实、机构设置落实、队伍建设落实、制度建设落实、工作场地落实、经费投入落实,努力把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苏 州 工 业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学生勤工助学条例

 

   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1993]62号和[1994]35号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在大学生中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指导思想:

1、将勤工助学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一种有效途径,通过勤工助学,积极开展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

2、将勤工助学作为帮助大学生(尤其是特困生)顺利完成学业的一种有效手段。

3、将勤工助学作为培养学生能力的重要途径。

第二条       大学生勤工助学指的是国家计划招收的在籍专科学生从事有关学校规定范围内的智力、体力方面的工作,并因此而获取合理的报酬。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以不影响学业为前提。

第三条       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要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学院学生工作部负责全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领导及协调。全院的勤工助学活动实行归口管理,学院内的勤工助学组织需到学生工作部登记;系部组织的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应事先到学生工作部登记,经学生工作部负责人同意后,再按学校的有关规定操作运行。对未纳入轨道和以苏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名义开展的活动,由学生工作部协同安全保卫处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查处。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以勤工助学为名雇佣学生为其服务。

第四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以智力及适当地体力劳动为主,如劳务、科技服务、文书、促销、礼仪等,严禁从事与大学生身心不符的工作和活动。建立勤工助学报告及申请制度,便于学校及时掌握勤工助学活动情况,并与有关单位及时取得联系,当发生纠纷和冲突时可以协助处理和调解。学生勤工助学的岗位可以通过向院学生工作部和系部学生科申请,不得通过个人联系获得。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学校将考虑开辟一些项目为学生勤工助学提供更多的机会。学生勤工助学实行合同制,应聘及聘用的双方就服务内容、时间、报酬及违约应承担的责任等方面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定合同,以切实保障双方的利益。

第五条       学校建立勤工助学基金,资助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1、根据国家教育部和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学生勤工助学基金每年由院财务处按期下拨。

2、勤工助学基金主要用于支付部分岗位的酬金,专款专用。

3、学生勤工助学基金由学生工作部按有关规定负责管理,财务处进行帐目管理和财务监督。

第六条  校内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酬金原则上由聘请部门在原用人经费中支付,部分项目的酬金可在大学生勤工助学基金中支付。

第七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1、学院各党群、行政部门、各系部确因工作需要聘请的工作助理、兼职工作人员,提出申请后,经院学生工作部审核认可;

2、学生自我服务、部分校园内劳动(如校园环境、宿舍、教室等);

3、其他经院学生工作部认可的项目。

第八条  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日常管理

        大学生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思想教育工作归口于院学生工作部。校内岗位由各设岗部门及系部配合进行,以保证这项工作正常开展。

第九条  勤工助学日常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为:

      1、检查:经常了解学生勤工助学的具体情况,掌握学生勤工助学的总体情况,检查学校有关意图是否得到落实。

      2、指导:对大学生勤工助学的项目选择、报酬确定、合同制订等进行指导和审定。

3、劝告:对学生在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偏差和问题,及时的提出意见和批评,严重的应及时提出警告。

4、考核:学校将定期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考核,填写考核表,由设岗部门填写考核意见。

5、评比和奖励:学校将根据考核情况进行总结和评比。对表现突出、成绩显著者,给予表扬和奖励。

6、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某些学生不听劝告,从事一些与大学生身份不符的工作和活动,应及时提出警告,情节严重者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自行组织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除一切后果自负外,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十条  本条例由院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苏 州 工 业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规章制度

 

一、学生心理辅导工作职责与工作要求

(一) 苏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心理辅导工作是在院党委领导之下,学生工作部具体负责的。

(二)  学生心理辅导工作总的工作目标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适应未来社会对人才素质的要求,努力提高全体学生的心理素质,培养学生健康人格,帮助学生解决成长中遇到的各种心理问题,开发个体潜能,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

(三)  学生心理辅导工作主要工作职责

1. 通过多种形式帮助学生提高自我认识能力,树立自爱、自尊、自信、自强的意识和积极的人生态度。

2. 通过有效方式培养学生具有坚强的意志和战胜各种挫折的信心,学会积极面对和正确处理学习、生活中的各种压力、提高适应环境,适应社会的能力。

3. 通过丰富的活动在活动和交往中培养学生健康情绪、情感和自我控制、自我调节情绪的能力以及人际交往能力,帮助他们正确对待他人,树立团队精神。

4. 通过有特色的方法,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潜能的开发。

5. 通过专业化的咨询技巧解决学生成长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各样的问题,帮助他们排除心理障碍,优化学生个性心理品质。

6. 采用专业化方法及各种途径积极预防学生中由于心理问题引发的突发事件,进行必要的危机干预。

7. 开展职业指导工作。

(四) 学生心理辅导工作的主要方式为:

1. 进行心理知识的宣传与普及以提高学生自我心理调节和防御能力,主要以课堂教学、讲座、报告、展览、板报、刊物等形式进行。

2. 指导学生开展有心理指导特色的各种课外实践活动,如心理剧、放松训练、兴趣活动小组、学生团体等。

3. 开展朋辈心理辅导工作;充分发挥班级中学生骨干的作用,加强培训,协助作好相关心理工作。

4. 指导班主任及任课教师在班主任工作及课堂教学中采取相应方式中开展相关心理工作,发挥好班主任“兼职咨询员”的工作

5. 开展个别心理咨询及作好心理辅导工作。根据不同情况进行专业化的个案咨询与心理治疗。

6. 开展团体心理咨询工作,作好结构性团体及非结构性团体的咨询工作,建立健全学生心理健康档案等工作。

7. 以咨询辅导电话、咨询信箱、电子邮件等形式为学生提供倾诉场所,及时发现有心理障碍的学生并给予指导。

8. 进行有效的学生心理状况监控,如心理健康普查工作,建立健全学生心理健康档案等工作。

(五) 学生心理辅导工作要求:

1. 新生入学后在第一学期进行心理素质普查和测试工作,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并对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进行分析、预测,做出实际估计。

2. 团体咨询、个案咨询,各种心理知识宣传和普及工作、课外实践活动、各项实际工作开展等做到事先有详细的计划、事后有总结并做好资料收集整理。

3. 要不断提高我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开展水平,不断创新并逐步实现工作的规范化,构建完整、有序的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

4. 每年度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完整的工作计划并定期对工作情况进行总结。

二、专职心理咨询员岗位职责与任职要求

(一) 岗位责任

1. 以多种形式在广大师生中开展心理知识、心理保健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必要时承担一定的课堂教学任务。做好讲座、报告、展览、板报、刊物等的具体落实工作。

2. 开展各种旨在提高学生心理健康水平的课外实践活动,如兴趣小组、相关学生团体指导等。

3. 组织“朋辈咨询师”培训,并充分发挥其在班级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中的作用。

4. 组织班主任心理咨询技能的训练工作,发挥班主任在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中的作用。

5. 做好个别心理咨询及初步心理治疗。

6. 开展好团体咨询工作。

7. 负责咨询热线电话、咨询信箱、电子邮件维护工作。

8. 学生健康档案建设工作。

(二) 基本任职要求

受过良好的专业训练,具有心理咨询师资格证书或从事教育、数学、思想政治工作多年并经专业培训的资深同志。

三、专职心理咨询员职业道德要求

(一) 职业守则:热爱本职工作,坚定为学生奉献的信念,刻苦钻研专业知识,增强技能,提高自身素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与求助者建立平等、友好的咨询关系。

(二) 职业道德:

1. 不因来访者的性别、年龄、职业、民族、国籍、宗教信仰、价值观等任何原因歧视来访者。

2. 咨询关系建立之前,必须让来访者了解心理咨询的工作性质、特征、工作可能出现的局限性以及求助者自身的权利和义务。

3. 咨询开展中应与来访者对工作的重点进行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必要时要有书面协议。

4. 与来访者不能产生和建立咨询以外的任何关系。尽量避免双层关系(如:熟人、亲人、同事等)更不能利用来访者对咨询员的信任谋取私利。

5. 当咨询中认为自己不适合对某个来访者进行工作时,应对来访者说明,必要时转介。

6. 始终严格遵守保密原则,具体措施如下:

⑴向来访者说明咨询工作的保密原则及这一原则的限度。

⑵工作中发现来访者有危害自身及他人的情况时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以外事件发生,但应将有关保密信息披露程度限制在低范围之内。

⑶咨询工作中的信息,如各案记录、测验资料、信件、录音、录像等均属专业信息,应在严格保密下进行保存。

⑷咨询中只有在来访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咨询者进行录音、录像。因专业需要进行案例讨论、科研、写作时应隐去那些可能辨认出来来访者的信息。

⑸心理咨询室及相关场所应保持整洁、卫生、秩序和安宁。

四、专职心理咨询员工作考核要求

1.  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无私奉献,具有较强的专业水平。

2.  在各项工作中能充分履行工作要求,达到各项工作应有效果。

3.  工作扎实,敬业,各项工作的开展必要而充分。

4.  外显的及内在的工作效果显著,发挥出心理咨询工作应有的于一。

五、心理咨询室管理要求

1.  心理咨询室是对学生进行心理咨询的专业场所,不能有闲聊、取闹、存放杂务等妨碍正常工作的事情发生。

2.  心理咨询室必须时刻保持干净、整洁、有序。

3.  未经允许不得翻阅有关资料,不能私用启用咨询室电脑物品。

4.  来访者应配合咨询工作的有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