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我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我院坚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我院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学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学院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八条 为维护普通高等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安徽省改革和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意见》,强化工作责任机制,规范我院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九条 学院高度重视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学籍学历管理分级责任制。院长是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学生学籍学历工作院领导,是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直接主管责任人,承担领导、协调和监管责任;教务处长承担组织实施责任;系(部)负责人是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直接责任人;辅导员(班主任)是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具体责任人。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十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到我院的新生须持《宿州职业技术学院入学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按照规定的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书面向学院教务处请假,并附有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请假须经学院教务处批准,方为有效。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牵头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在新生报到入学时,招生就业办公室对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准考证等证明材料与新生本人进行对照,审查是否有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的情形。
对审查合格的新生,给其发放《宿州职业技术学院XXX级普高新生报到单》,准予其办理入学手续。教务处为其在“学信网”规定期限内进行学籍电子注册。
审查不合格的,由招生就业处将相关资料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书面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取消其入学资格。由教务处学籍管理员在学信网上标注“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应征入伍的新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入伍保留入学资格至其退役后两年。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院依据国家招生规定,组织教务处、学生处、招生就业处、各相关系(部)等部门对新生进行资格复查。
(一)复查内容
复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录取手续及程序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5. 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二)复查操作办法
1. 教务处制定并向相关系部发放新生入学资格复查通知、相关复查表格及复查工作实施方案。
2. 各相关系部组织相关人员对本系部的新生进行资格审查,招生就业处、学生处等部门配合系(部)完成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
3. 系部复查完成后,将资格复查表填好,连同本系(部)的新生入学资格复查报告一同交至教务处核查。
4. 教务处依据复查结果对新生进行学籍相关处理,并撰写学院新生资格复查报告。
对特殊类型录取的新生可采用考试的形式进行资格复查。
学院统一组织的健康复查也是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的重要一环。
复查合格者方能成为我院“在校生”。
(三)对复查不合格的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学院将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将其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有疑问者,报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处理。
对患有疾病的,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其身心状况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由本人申请,经系(部)、教务处报请院长办公会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发给证明;若已超过学信网学籍电子注册时限,则为其办理休学。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户口迁回原籍;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年开学前向学院教务处提交入学申请,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 新生报到入校后,教务处向各新生班级发放新生学籍核对表,表中有“学生确认签名”的字段,教务处只对有学生本人签名的新生进行学籍电子注册。没有签名的,教务处会公示出来,公示期为三天,公示期满没有完成签名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不对其进行学籍电子注册。
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后,须按规定在“学信网”上自查学籍,并在我院教务信息管理系统中,按要求完善个人信息。
第十五条 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注册时必须缴清当年的学费、住宿费等。未按学校规定缴纳相关费用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标注为“暂缓注册”。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报到注册者,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并报教务处备案,申请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新生第一学期在教务处办理注册手续,以后各学期在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各系(部)学生注册情况应于开学第三周报教务处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注册:
(一) 不具有本校学籍的;
(二)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
(三) 无正当理由开学后超过两周未注册的;
(四) 其它不符合学校注册要求的。
未经学籍注册的学生不予上报毕业生电子注册数据。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课程的首次考核成绩及补考成绩等均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学生学籍档案。补考成绩在记分时注明“补考”字样。
第十八条 课程考核由院教务处统一组织,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包括闭卷、开卷、实践操作、口试等。考试课程一般应采取闭卷考试,考查课程考试方式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由任课老师确定,经教研室及系部研究、签字盖章后,报院教务处审批。
课程成绩的计算评定按照人才培养方案,采取百分制或五级制。凡采用百分制评定的课程,60分为及格;凡按五级制考核的课程,按[优秀(90-100分)、良好(80-90分)、中等(70-80分)、及格(60-70分)、不及格(0-60分)]计分。
学生课程的成绩由平时成绩(含随堂测验、实践环节、课堂讨论、作业、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应为30%-40%,期末考试成绩应占60%-70%。
第十九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学生体育课的成绩要突出过程管理,应当以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考试进行综合评定。学生因体残、体弱等原因不能正常参加体育课,应当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证明、校医院核实、所在系(部)及教务处批准后,可以适当的方式参加体育课程学习,经考核合格,给予相应的成绩。
第二十条 创新创业学生学籍管理参照《宿州职业技术学院关于激励学生创新创业的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旷课、缓考、旷考和考试作弊的处理办法:
(一)在全程考勤情况下,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时,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记该门课程平时成绩不合格。
(二)学生因病等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课程考试时,应在考试前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医院证明等相关材料,所在系(部) 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办理缓考手续。每学期缓考门数原则上不得超过3门。缓考课程成绩,按总评成绩计入学生学业成绩表内。
申请未准或擅自不参加考试皆认定为旷考。
第二十二条 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在下学期初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补考。
第二十三条 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必须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处理。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等,按每天4学时计算。
第二十四条 学生根据评分标准,对教师评分有异议时,可申请复查。开学第一周向学院教务处领取《宿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核成绩复查申请表》,填写后由学院分管教学院长审批后,对该课程试卷和答题卷进行复查。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不得事后补假(除患急病或紧急事故外)。学生因病请假应有医院证明。请假三天以内(含三天)由辅导员(班主任)批准;请假在一周以内(含一周)由系(部)负责人批准;请假10天以内(含10天)的经系审核同意后,报学生处批准;请假10天以上的经系审核同意后,学生处审核后,报分管院长批准。事假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周。请假期满应及时到所在系部办理销假手续。
学生请病、事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存系(部)备查,学生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时,应报教务处备案,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按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办理。
自行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方法计算:
(一)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教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对待。
(二)凡单独进行考核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包括课程设计、社会调查、毕业实习等,均按一门课程对待。
第二十七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不及格课程(含补考后不及格课程)门数达5门(含5门),给予留级处理,学生留级后,跟随下一年级的学生上课。不及格课程(含补考后不及格课程)门数达8门(含8门),给予退学处理。符合留级条件的学生,若该专业下一届未招生,则跟班试读,学生最多跟班试读一次,超过相应次数做退学处理。
公共体育课、公共选修课不及格,不计入留降级课程门数。
不及格课程给予一次免费补考机会。留级的学生,按下一年级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书费等相关费用。三年级原则上不办理留级。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一般不转专业,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准许提出校内转专业的申请:
(一)学生确有拟转入某专业的特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
(二)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院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者;
(三)学生确有某种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学院或系(部)根据需要调整专业时,学生可以提出转系、转专业要求。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已有一次转专业经历的或者二年级及以上的;
(二)正在休学或者保留学籍的;
(三)已达到退学程度的学生;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跨文、理科或学科跨度较大的;
(六)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专业当年最低录取分数线的;
(七)当年的招生简章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
(八)“五年一贯制”学生;
(九)国家和学院规定的其他不允许转专业情况的。
第三十条 考虑到国家人才培养的计划性,各系(部)准许申请转专业的人数要控制一定比例。转专业学生应转入同年级。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申请转专业一次。
第三十一条 转专业,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转专业原则上只转一次。
(二)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需填写调整专业申请表,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教务处。
(三)因转专业需延长学习年限者,需附学生本人申请,接收系(部)审核同意,学生处批准。
(四)凡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皆应在新专业参加该学期期末考试。
(五)学生转专业前所修的课程成绩将如实记载在成绩库中,接收系应根据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对学生原专业所修课程进行认定。
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名单进行公式,公示期为三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学院出具转专业文件,教务处学籍管理员在学信网上做相应转专业操作。
第三十二条 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它费用。
第三十三条 学生转学,请参见《宿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学实施办法(暂行)》。
第四节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我院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我院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为五年。
学生申请休学或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经学院批准,可予休学。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时间从学生不能坚持正常上课时算起,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后,并因病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系部认为应当休学者。
(四)自费出国留学。
学生申请休学,均需由本人填写《宿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休学申请表》(因病休学的需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等材料),学生所在系(部)注明休学起止时间、缺课情况并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对必须休学而拒不休学的学生,学院做退学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方保留其学籍。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等;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本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学生休学期间,户口不迁出学院,不得留住学院,不得随班听课和参加课程考核。
第三十六条 在校大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学生参加我院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我院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我院不负责其人身安全等方面的事宜。
第三十七条 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提前一个月向学院申请复学。学生将本人书面申请、县级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和所在地街道(乡)政府等单位开具的学生行为表现证明等交所在系,经所在系(部)和校医院审查,证明确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由系(部)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保留学籍学生在期满前一个月向学院申请复学,并附上保留学籍期间所在地街道(乡)政府等单位开具的本人行为表现证明,经系(部)审核同意后,到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
(三)大学生士兵退出现役后,应持入伍通知书、退伍通知书及其他相关材料,于退伍当年或第二年到校办理复学手续,逾期将做退学处理。
(四)复学的学生编入原专业学习,如原专业取消,则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五)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的,学院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试。学院不对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留级一次后,成绩考核再次达留级条件者。
(三)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在三个月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复查不合格者。
(四)经学院指定的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六)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八)学院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部)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系(部)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出具退学文件。退学文件通过学院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满,由教务处学籍管理员在学信网上做退学处理。教务处出具退学决定书,由相关系(部)送达退学学生本人,无法送达的通过一定形式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五个工作日即视作送达。
第四十条 学生退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在接到退学通知后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的,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三)对学满一学年以上但未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而退学的学生,准予申请肄业及发放肄业证书;学满不足一年的可申请办理写实性学习证明。申请办理时间为退学两周内。
(四)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院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五)未在学院办理任何手续,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一条 被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六节 结业与毕业
第四十二条 学院对毕业班学生进行全面鉴定和审核。鉴定和审核内容包括德、智、体、美等几个方面,其重点应放在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学业成绩以及学习、态度和健康状况等方面,做出评定,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
第四十三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及格,德、智、体等方面达到毕业要求,可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当年毕业生未及时电子摄像的,跟着下一届的学生电子摄像,毕业证书跟着下一届的学生一起领取。
学生应在毕业两年内来校领取毕业或者结业证书,逾期学院将不再为学生保留证书。
第四十四条 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修业期满而未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未达到留级或退学的学生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学生在校期间所修的必修课程(含独立开设的实践环节)经毕业前补考后仍有一门以上(含一门),则不能毕业,作结业处理。
(二)对结业的学生,先发给结业证书离校。在最长学习年限内,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原系(部)系部同意,教务处审核,允许在结业后申请两次课程补考,成绩达到毕业要求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毕业时间,按毕业证书发证日期填写。超过最长学习年限而没有提出申请或返校参加考试以及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再给予补考。
第四十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的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院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将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放的学历证书,学院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院将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院将予以注销并报安徽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修改学籍信息须首先提交修改申请,获得学院的同意后方能修改。不允许学生先行修改个人信息,再提交修改个人信息的申请或者瞒报已修改的事实。
学生在校期间更改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的,须有合理、充分的理由,提供由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我院进行审核,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八条 学院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九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一条 学院将逐步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元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四条 学院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我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五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院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院批准。
第五十六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八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九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我院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对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学院将推荐参加市级以上各种评优活动。
第六十一条 学院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校内奖学金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六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将依据《宿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结合学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程度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学院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四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学院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十五条 学院给予学生处分,将严格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将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学院将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并告知学生可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由院长长办公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院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六十九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干部代表、学生代表、学院法律顾问等组成。具体见《宿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七十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七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安徽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安徽省教育厅将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七十三条 安徽省教育厅在处理因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学生申诉时,将听取学生和学院的意见,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 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 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责令学院予以撤销;
(三) 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学院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院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学院重新作出决定。
第七十四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或者安徽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七十六条 学生认为学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安徽省教育厅投诉。
安徽省教育厅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申诉、投诉过程中,发现学院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或者学院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改正;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对在我院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以及五年制高职学生,其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由院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