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定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稳定教学秩序,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杜绝各类教学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服务人员由于责任心不强,对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教学事故依不良影响程度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
第二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一般教学事故:
1、上课迟到5分钟,或提前下课10分钟者;
3、讲授内容出现明显错误未能及时改正、或擅自离开实验、实习场所者;
4、考前暗示考试范围、出错考题,或考卷准备不足而导致学生不能正常答题者,或违反考试及监考规则、考试成绩不真实者;
6、教学组织与管理不善,导致学生造成教学仪器设备等损失达500元以下者。
第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严重教学事故:
2、未办理手续而擅自停课、调课、请人代课或减少学时者;
4、考试或补考后,10天以上不报(或不上网登记)成绩者;
6、由于组织教学不力,导致学生造成教学仪器设备等重大损失金额达500-1000元者。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重大教学事故:
2、由于教学组织不当,导致学生造成教学仪器设备损失金额达1000元以上者;
3、对教学组织管理工作不负责,在教学过程中出现人身伤亡事故者。
第五条 发生二三四条未列出的其他教学事故,亦应酌情处理。
第六条 对教学事故的处理办法:
1、发生教学事故的隐患后,主要或直接责任者应向系(部)及教务处及时书面报告和书面检查;
2、对一般事故责任者,在其做出检查后,主要是批评教育提高认识,并视情节轻重在系(部)内或全校通报批评;一学期内,累计出现三次一般教学事故者,按严重教学事故处理。
3、出现严重教学事故者,在其检查后,给予通报批评,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良等级,当年不得晋升职称,视情况扣除年度课时费1/10 --1/5 ;
4、出现重大教学事故,造成社会、政治恶劣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者,年终考核不合格,两年不得晋升职称,扣除课时费1/5--1/3,赔偿部分经济损失,视情况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七条 对于坚持错误,态度恶劣或屡教不改者,视情节轻重,另行处理,直至调离现任岗位。
第八条 教学事故由学院教学事故界定委员会界定处理。
二〇〇九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