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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宿职院发[2010]19号

发布时间:2010-10-19 10:27阅读次数:

宿州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宿职院发[2010]1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学院课题管理工作,进一步促进课题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并使其具有可操作性,不断提升全院教职工的科研学术水平和专业实践能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更好地为行业和地方经济发展与技术进步服务,结合学院教科研工作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承担或立项的各级各类课题。

第三条   教科研课题研究,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方针,积极探索,开拓创新,为教育改革和发展服务,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服务。

第四条   课题分纵向课题、横向课题和学院课题。纵向课题指国家、省、部、厅(局)等上级部门下达的研究课题。横向课题指以学院名义,按企事业单位要求开发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等研究课题。学院课题指由学院立项的课题。

第二章 组织、职责

第五条   课题管理工作按学院、系部两级管理。

第六条   科研工作由院长全面负责,在主管教学工作副院长领导下开展工作,教务处是负责全院教育教学研究和科技开发管理的职能部门。系部是学院教育研究与科技开发的基层单位,在主管副院长领导和教务处的组织、指导下,组织本系部开展研究工作。

第七条   教务处科研科主要负责学院教科研工作。制定计划、课题指南和管理办法,组织学院课题立项评审,审核课题经费及经费使用情况,下达学院课题立项通知书,督促检查课题研究进展情况,协调组织课题的结题验收、鉴定与评审,根据国家、省部等有关文件精神,负责组织纵向和横向课题的申报。

第八条   各系部主要负责本部门年度和近期教科研工作计划的制定,初审课题申报资料,监管立项课题的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协助课题主持人联系、参与课题结题的验收和鉴定工作,负责系部立项课题的登录备案,材料的归档管理。

课题实行课题主持人负责制。课题主持人按照学院有关要求在教务处和系部的具体指导下,独立开展研究工作。负责课题研究的整体计划、实施,负责课题组成员的组成和日常管理,负责课题经费的使用,负责高质量地按时完成课题的研究工作。课题组应接受教务处和系部的检查和督促。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请纵向或横向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一般应是具有中级职称及以上的我院在职教师、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

第十条   申请学院课题的课题主持人一般应具有助理级及以上职称的在职教师、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

第十一条   课题主持人必须是课题研究的实际参加者,能切实承担课题研究,具备指导开展课题研究的组织能力和学术水平。

第十二条   原则上课题申请人同时只能申报一个课题。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   纵向课题申报。课题申请人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申报课题文件精神选定课题,按要求准备申报资料,经所在系部初审后报教务处。

第十四条   横向课题申报。课题申请人根据企事业单位要求,针对“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的要求进行相关选题,准备申报材料,经所在系部初审后报教务处。

第十五条   学院课题申报。课题申请人根据学院颁布的“课题指南”选定课题,填写《课题申报书》,经所在系部初审后报教务处。

第十六条   初审。系部负责人对本部门申报人申报的课题进行初审,并对申请人的科研能力、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等方面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签署“是否同意申报”意见。

第十七条   复审。系部初审通过的课题申报书报教务处,教务处可组织院学术委员会(或专家组)对申报的课题进行复审,必要时可组织公开答辩,择优选题。

第十八条   终审。

1.申报纵向课题的材料由教务处上报有关部门,等待立项通知。

2.申报横向课题的材料严格按企事业单位与学院签署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合同项目进行审批,争取上级立项。

3.学院课题经院学术委员讨论通过,报请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后,由教务处负责下达学院课题立项通知书。

第五章   课题管理

第十九条   课题主持人接到立项通知后,应尽快确立具体的课题实施方案,在一个月内组织开题,并及时将实施方案和开题情况报所在部门领导和教务处。

第二十条   课题重要活动和重要阶段成果应及时报教务处和所在系部。

第二十一条   课题检查。学院每年11月检查一次,课题组要填写《教科研课题检查表》报所在系部和教务处。其它课题遵照上级有关课题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检查内容主要有:

1.计划制订和人员落实分工情况。

课题研究组负责制定课题研究的具体事宜和方案。课题研究组应明确具体分工及任务,根据课题要求确定完成时间。并填写《课题研究进程表》。

2.阶段性进展情况。

课题研究组成员应及时上报研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向学院提出,以便及时解决,确保课题顺利进行。

教务处组织院学术委员会对课题研究的阶段成果进行审核鉴定,并指出研究的不足之处,及时通知课题研究组进行改进和补充。

3.经费使用情况。

由财务处、教务处负责对课题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对课题组提出整改要求。

4.年度总结。

由课题负责人总结本年度课题研究进展情况,研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确保课题顺利进行,按期完成。

5.课题检查处理意见。

经过检查,对计划、人员不落实,课题项目研究无进展,经费使用不当,无年终总结的项目,由教务处负责下达课题检查不合格处理意见,停止拨款或取消课题项目,两年内不准再申报新项目。

第二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课题主持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系部领导签字,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1.变更课题主持人或课题组成员;

2.改变课题名称;

3.改变成果形式;

4.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5.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6.课题延期(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题。

第二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教务处和系部研究撤消课题:

1.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2.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且学术质量、实践价值较低劣;

3.获准延期,但到期仍不能完成;

4.违反课题研究规定的其它情况。

对不予结题的课题和被撤消课题的主持人二年内不得申请新课题,并追缴课题研究期间的全部经费。

第六章  鉴定和结题验收

第二十四条   学院课题完成后,课题组应填写《教科研课题鉴定、结题书》,经所在系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教务处在三个月内组织鉴定,接受成果鉴定或结题验收。

第二十五条   课题组提供的鉴定材料应包括:

1.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

2.技术研究报告;

3.与课题申报成果形式对应的成果(包括调研报告、具体的实物照片等等);

4.主要实验测试记录及测试分析报告;

5.设计与工艺图表;

6.质量标准(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7.参考资料明细;

8.用户使用指南;

9.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证明材料;

10.涉及环保、劳动安全等特殊问题的要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或报告;

11.准确的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名单及排序。

第二十六条   纵向课题的鉴定和结题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二十七条   横向课题的鉴定和结题严格按照与企事业单位签署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

第二十八条   学院课题由鉴定组在认真分析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照课题申请书预期的成果形式,实事求是地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鉴定意见,确定是否通过鉴定,并由鉴定组组长填写鉴定书。

第七章  经 费

第二十九条   经费管理部门。教研科研经费由院财务处统一管理,单独立科目,专款专用,超支不补,由课题主持人统筹使用。

第三十条   学院课题经费来源于学院提供的专项资金。其它课题经费主要来源于上级课题管理部门的拨款、按上级要求学院的配套经费或学院直接资助的经费;开展横向课题研究相关单位的研究费用以及学院的资助费用。

第三十一条   经费申请、标准及使用

1.已获经费资助的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课题,经费的使用按相关课题经费使用规定执行,教务处、财务处负责监管。

2.自筹经费的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课题,由课题组向学院提出申请,院学术委员会根据课题的预算经费额度、课题类型(软硬课题)、难易程度和成果形式等具体情况审核,报院领导批准,由财务处对专项研究经费单独立户,教务处、财务处负责经费管理。

3.原则上专项研究经费资助额度为:

国家级研究课题 3-10万元

省部级研究课题 1-3万元

厅局级研究课题 0.5-1万元

学院级研究课题 0.3-0.5万元

第三十二条  课题研究经费使用范围:

1.课题申报费;

2.课题研究使用的设备材料费和工具费;

3.外出调研的差旅费;

4.用于该课题研究的图书资料费(报帐时应提供购书清单,包括书名、书价并加盖部门公章);

5.复印、誊录、翻印、打印等费用;

6.加工费;

7.发表文章的版面费或著作出版费;

8.办公费;

9.鉴定结题费、证书费;

10.科研活动接待费;

11.通讯费。

第三十三条   原则上科研活动接待费不得超过课题研究经费的5%。

第三十四条   学院级课题资助经费申请与课题申报同时进行,由课题申报者按《课题申报书》中的条款认真填写后报所在系部初审。教务处组织院学术委员会进行复审。

第三十五条   批准立项的学院课题资助经费与课题立项通知书同时下达。

第三十六条   经费报销程序

课题研究经费由课题主持人支配。

经费报销严格按照财务规定办理。课题研究经费的开支由课题主持人和课题组三人以上签字,教务处审核备案后,按学院规定办理报销手续。凡需购置设备仪器的需提前打报告申请,经实验实训中心初审后报学院院长审批后交财务部门办理。设备仪器按学院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结余研究经费的结算。

1.纵向课题。课题结题后剩余的经费10%上交学院,10%入教务处科研发展基金,80%用于奖励课题组或用于后续课题研究。

2.横向课题。课题结题后剩余的经费20%上交学院,其余部分用于奖励课题组或用于后续课题研究。

3.学院课题。课题结题后剩余的经费20%上交学院,10%入教务处科研发展基金,70%用于奖励课题组。

第三十八条   课题经费不得用于发放工资、奖金和其他与课题研究无关的开支。课题经费自接到课题立项通知之日起启动。在研究期间可报销课题研究经费的80%,余额在结题后予以报销。科研项目结项后,必须在6个月内完成财务结账手续。过期不办理者,其经费由学院收回,作为科研基金统一支配。

第三十九条   无上级课题管理部门拨款,需学院配套资助经费的已立项课题,其课题发生的申报费、鉴定结题费可由学院统一支付。

第四十条   课题主持人必须遵守财务制度,在规定范围内使用课题经费。对无正当理由而未能及时完成立项课题,或违反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课题主持人,视情节选择采用以下处罚规定:

1、暂停课题主持人学院内外课题申请资格两年;

2、取消课题主持人参与学院教科研成果奖的参评资格和申报上一级教科研成果奖资格一年。

3、课题主持人负责退赔已支付的课题经费。

4、情节特别严重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一条   科研管理费及科研发展基金是用于科研的专项费用,不得变相使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学院批准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科研科。



教务处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