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2日,省财政厅制定了《安徽省2020-202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皖财购〔2020〕64号),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文件起草背景依据及过程
为了做好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执行工作,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关于印发<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财库〔2019〕69号)的规定,经省政府授权,安徽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安徽省省级2020—202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征求意见稿)》。向16个市财政局、22个省直部门单位及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征求意见后,根据反馈意见情况,我厅对文件进行了修改完善后,并经合法性、公平竞争审查后出台了《安徽省2020-202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皖财购〔2020〕64号),主动向社会公开。
二、文件总体框架及主要内容
《安徽省2020-202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共分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以表格形式列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分别确定货物、服务项目集中采购品目。并注明集中采购目录,各市、县(区)参照执行。
第二部分,明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分别明确省、市县级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该限额标准数额与我省现行标准相比,统一了市县级的限额标准。
第三部分,明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参照中央及有关省市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并根据财政部关于“适当提高服务项目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将我省政府采购货物及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确定为:省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满200万元,市县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满1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