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五大发展行动计划,加快推进重大新兴产业基地、重大新兴产业工程、重大新兴产业专项建设,构建创新型现代产业体系,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根据《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支持“三重一创”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宿政秘〔2017〕65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三重一创”建设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7〕1021号)、《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实施方案》(宿政办秘〔2018〕94号)等文件精神,市财政设立“三重一创”建设专项引导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重一创”建设专项引导资金是指市财政安排用于支持省、市级重大新兴产业基地、重大新兴产业工程、重大新兴产业专项和推进创新型现代产业体系的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按照“创新方式、注重绩效,精准聚焦、竞争择优,规范操作、公平公正”的原则统筹安排使用。
第三条 重点支持内容:
(一)重大新兴产业基地,主要包括支持新建项目、奖励重大项目团队、支持企业境外并购等。
(二)重大新兴产业工程,主要补助研发生产设备投入。
(三)重大新兴产业专项,主要补助研发试制投入。
(四)创新型现代产业体系,主要包括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成长、支持创新平台建设、支持创新产业等。
(五)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有关重大政策项目。
第四条 根据市推进“三重一创”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计划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将专项资金下达至所在县区、园区,由各地统筹安排支持“三重一创”建设。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对省、市级重大新兴产业基地采用市级财政配套资金支持;对新兴产业、新建项目、高新技术企业等财政奖励政策纳入基金方式支持。各县区、园区要加大投入,创新资金使用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杠杆作用,采取多种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参与“三重一创”项目建设。
第六条 各县区、园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三重一创”项目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并填写《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报市发改和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要将绩效目标设置作为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加强绩效目标审核。
第七条 各县区、园区对“三重一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以及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自评,评价结果报市推进“三重一创”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推进“三重一创”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职责委托第三方对重大新兴产业基地、工程和专项工作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对考评结果优秀的滚动支持;对连续两次考评不合格的予以摘牌,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按比例收回支持资金;对弄虚作假的追回财政支持资金本息,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八条 各县区、园区要主动接受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编造虚假材料,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和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同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已拨付的专项资金予以追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商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宿州市财政局 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宿州市科技局 宿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宿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宿财建〔2016〕2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