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建设领域农民工
工资支付“一卡通”专用账户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有效遏制建设领域欠薪顽疾,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令19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58号)、《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宿政发〔2013〕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建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一卡通”专用账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工资专用账户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宿州市区所有建设项目(含在建、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均应在市区范围内的银行,以项目为单位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一卡通”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用于存取施工项目工资性工程款。
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对专户的设立或管理予以约定,并明确中标人应按本通知规定设立专户,未按规定设立的,取消中标资格。非招标的工程项目,发包人和总承包单位应在合同中对工资专户的设立和管理予以约定,并在施工合同中予以细化。总承包单位应依法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二)专户资金确定原则。
各在建项目应在本通知下发后20个工作日内,新开工项目在开工前10个工作日内,总承包单位与开户银行应当签署《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托管协议》。
建设项目工资性工程款其计价标准原则上按照工程建设中农民工工资发生的实际费用进行确定。
工程项目发包人和总承包单位应在合同中对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数额和支付方式予以约定。
(三)工资专户的建立。
1.工资确认。每月5日前,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根据务工人员实名登记和考勤信息,由劳资专管员完成对上一个月劳务企业(专业分包企业)、施工班组、以及农民工个人的工资进行结算、审核。确认后,将上个月农民工工资清单交工程项目发包人。
2.工资转入。每月10日前,工程项目发包人根据总承包单位审核的工资数额,足额将上个月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拨付至总承包单位项目农民工工资指定专户。
3.工资支付。每月15日前,委托银行根据总承包单位提供的农民工工资清单,将上一个月农民工工资直接划转至农民工个人银行卡。
4.信息报备。每月20日前,各总承包单位要将本月专户信息情况报管理办公室备案。
5.相关责任。专户应按照有关规定开立,并向市人行备案。专户资金须专项用于已实名登记的农民工工资发放,不得用于农民工工资以外的价款支付,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专户资金由总承包单位、设立专户的银行共同监管。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企业负总责的原则,负责对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的劳动用工、工资发放等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建立施工总承包企业劳务作业专项管理制度和配备劳资专管员等工作。总承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明细的真实性负总责,发包人必须按时将工资性工程款打入专用账户,委托银行必须根据委托协议将农民工工资按时打入农民工银行卡。
(四)专户资金公示。
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须每月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将工资性工资款拨付情况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进行公示。项目竣工验收后,总承包单位须在施工现场对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公示,经项目部、劳务企业(专业分包企业)、班组长、农民工签字确认后,可办理专户撤销手续。相应商业银行应在专户撤销2日内向市人行备案。
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应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监理日志内容,督促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对工程项目发包人未按时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款,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未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工资性工程款拨付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宿州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一卡通”专用账户管理办公室报告。
二、建立专门工作机构
市政府成立宿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一卡通”专用账户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房管局、市法制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市监察局、市人行、市委宣传部、市人民法院、市总工会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法律法规政策宣传、人员培训、劳资专管员管理;负责催报、收集和汇总农民工工资专户信息,建立专户台账;负责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设立、资金拨付、资金支付和公示、专户信息报送及清欠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专用账户监督管理
在建项目不按要求设立专户的,市建设主管部门按规定责令总承包单位停工,并停止该项目的质量验收直至按要求设立专户;新建项目经过招投标程序的,不按要求设立专户的,市招投标部门记入不良记录,限制工程承包单位在宿州市行政区域内竞标。工程项目发包人未按时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款的,由管理办公室予以通报批评,并在市相关媒体上予以曝光。连续出现两次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责令项目停工整改,直至工资性工程款拨付到位。
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未设立工资专户、未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未在施工现场公示工资性工程款拨付情况和农民工工资清单以及未按时报送专户信息的,由管理办公室及时通报至相关职能部门,5个工作日内停止该项目施工活动,责令限期整改;报送虚假工资支付清单和专户信息的,由市人社部门责令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记入市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列入全市建设市场“黑名单”,限制其参与本市工程施工项目承包竞标活动。
工程项目监理单位未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记入监理日志的,或应向管理办公室报告农民工工资支付事项而未报告的,由管理办公室采取约谈方式,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记入市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列入全市建筑市场重点监管对象。
对于不按要求设立农民工工资专户的工程施工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由市人社部门依照职权从重处罚,市房管部门暂缓发放预售许可证。
四、存档保存
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一式三份,一份存档,一份公示,一份连同专户资金拨付、支付及余额信息等由工程总承包单位一并报送管理办公室,以上材料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五、相关部门职责
管理办公室应加强农民工工资专户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市财政部门应对工作经费予以保障。市人社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协调其他职能部门共同做好专户的日常监管。市建设部门应在工程项目发包人办理施工合同备案、安全报监、施工许可手续时,要求其出具《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和《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等相关材料。市招投标部门应将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纳入招标文件审查内容。市公安部门应及时依法侦办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嫌犯罪案件。市司法行政部门应主动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市人民法院应对涉及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快审快结快执;市纪检监察部门应对有关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中的履职尽责行为开展行政监察,对因履职尽责不到位引发农民工恶性讨薪事件并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单位及个人,适时启动问责程序,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各县区及市管各园区建设工程项目参照本通知执行。本通知由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一卡通”专用账户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宿州市人民政府